(2008)即执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08-09-22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墨市海东铁木制品厂与青岛联合物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海东铁木制品厂,青岛联合物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即执字第630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海东铁木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常正瑞,厂长。被执行人青岛联合物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靖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海东铁木制品厂与被执行人青岛联合物产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27648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青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7)青民二终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