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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1088号

裁判日期: 2008-09-22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胡富根与胡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富根,胡勇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088号原告:胡富根。被告:胡勇良。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富根与被告胡勇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富根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富根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富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