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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莲民一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08-09-2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诉被告佘某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191号原告贾某某,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平利县人。委托代理人薛某某,女,196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陕西绘峰测绘仪器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佘某某,女,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佘某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樊世元审判员 何 欢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畅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