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浙民一终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08-09-22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衢州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衢州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衢州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一终字第2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美姣。委托代理人郑利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衢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建华。委托代理人汪钢。委托代理人XX。上诉人衢州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衢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2008)衢中民一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衢州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衢州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22日以“双方已形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衢州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衢州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45883元,减半收取72941.5元,由上诉人衢州金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其荣代理审判员 周红敏代理审判员 田建萍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奇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