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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二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08-09-2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浙江骏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衢州市自来水总公司、衢州市财政局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骏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衢州市自来水总公司,衢州市财政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二终字第1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骏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如兴。委托代理人:罗水根。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自来水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兴光。委托代理人:向小民。委托代理人:许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衢州市财政局。法定代表人:徐素荣。委托代理人:夏月龙。委托代理人:卢礼成。上诉人浙江骏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衢州市自来水总公司、衢州市财政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衢中民二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骏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骏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骏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999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9999元,由上诉人浙江骏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裕灿代理审判员  王红根代理审判员  孙光洁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