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启执字第2262号
裁判日期: 2008-09-22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启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港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启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港信用社,陆兴涛,黄小健,高正平,陆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启执字第2262号申请执行人启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港信用社(以下简称新港信用社)。地址:本市新港镇。负责人陈兴飞,主任。被执行人陆兴涛。被执行人黄小健。被执行人高正平。被执行人陆英。关于申请执行人启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港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陆兴涛、黄小健、高正平、陆英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2月20日作出了(2008)启民二初字第01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陆兴涛应该归还申请执行人启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港信用社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利息人民币6288.66元,另本金20000元自2008年1月21日起按月利率9.765‰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被执行人黄小健、高正平、陆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共同负担诉讼费175元。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启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万安信用社于2008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受理立案并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陆兴涛之妻石永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139.02元进行了扣划,被执行人黄小健、高正平、陆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启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港信用社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已对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进行了执行,余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启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港信用社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案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终结执行裁定及执行依据,并提供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材料,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浦永新执行员 童跃飞执行员 陈 杰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建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