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鼓民初字第600号
裁判日期: 2008-09-2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与鹤壁市国用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鼓民初字第600号原告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公司住址:开封市金明工业园区1号。法定代表人孙建设,公司董事长。被告鹤壁市国用商贸有限公司。公司住址:鹤壁市淇滨区太行路281号。法定代表人周国用,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壁市国用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由原告开封安利达金属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志宽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