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08-09-22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高阿明与上虞上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虞上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高阿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8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虞上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培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阿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荣辉。上诉人上虞上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因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08)虞民一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虞上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案外和解为由,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虞上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虞上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6元,依法减半收取403元,由上诉人上虞上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伯军审 判 员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金湘华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卢雅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