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长执字第240-1号
裁判日期: 2008-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长安区北丰印刷厂与薛普轩、薛忠仁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安区北丰印刷厂,薛普选,薛忠仁,薛存胜,薛选证,薛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2)长执字第240-1号申请执行人长安区北丰印刷厂。法定代表人薛忠仁,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薛普选被执行人薛忠仁被执行人薛存胜被执行人薛选证被执行人薛小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长民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已于2002年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但各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上述各被执行人在该村村委会有待分配的集体经济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薛普选、薛忠仁、薛存胜、薛选证、薛小东五人在斗门街办北丰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款各13000元共6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潇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新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