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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4003号

裁判日期: 2008-09-22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赵熊辉与茹宝良、绍兴金宝利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熊辉,茹宝良,绍兴金宝利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4003号原告:赵熊辉。被告:茹宝良。委托代理人:王叶华。被告:绍兴金宝利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志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熊辉诉被告茹宝良、绍兴金宝利纺织印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金宝利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绍兴金宝利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熊辉撤回对绍兴金宝利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