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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平民一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08-09-22

公开日期: 2018-04-25

案件名称

詹付臣与张显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付臣,张显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平民一初字第1812号原告詹付臣,男,1968年10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告张显桥,男,1976年2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詹付臣与被告张显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詹付臣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詹付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詹付臣负担。审判长  满文杰审判员  代玉光审判员  谭平元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顺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