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792号
裁判日期: 2008-09-22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高勇根与上海东欣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勇根,上海东欣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792号原告:高勇根。委托代理人:张宏。被告:上海东欣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关德。委托代理人:张引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勇根诉被告上海东欣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勇根于200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勇根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勇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78元,减半收取1689元,诉讼保全费1320元,合计3009元,均由原告高勇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全淑芳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姚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