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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3195号

裁判日期: 2008-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朱某1与焦虹、长安吉祥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某1;焦虹;长安吉祥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195号原告朱某1,男,199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理人朱某2,男,1969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雁塔区,系原告朱某1父亲。被告焦虹,女,1983年4月9日出生,汉族,籍住长安区。委托代理人焦建设,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安区。被告长安吉祥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安区韦曲南街。法定代表人马彦荣,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朱某1与被告焦虹、长安吉祥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8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1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霆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