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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770号

裁判日期: 2008-09-2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盛惠民与绍兴县诚申纺织品有限公司、曹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惠民,绍兴县诚申纺织品有限公司,曹立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770号原告盛惠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震亮。被告绍兴县诚申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立华。被告曹立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惠民诉被告绍兴县诚申纺织品有限公司、曹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盛惠民于2008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惠民撤回对被告绍兴县诚申纺织品有限公司、曹立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21元,依法减半收取3,761,财产保全申请费2,670元,合计6,43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刁学伟审 判 员  金 娟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