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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08-09-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西安市渭河铸造厂与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渭河铸造厂,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2044号原告:西安市渭河铸造厂,住所地:西安市灞桥区新合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孟军柱,厂长。被告: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丈八二路19号。法定代表人:姚国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西安市渭河锻造厂与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渭河锻造厂以其与被告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0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渭河锻造厂自愿撤回对被告陕西国德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西安市渭河锻造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2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06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美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