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08-09-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金杏定与周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杏定,周建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928号原告金杏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庆浩,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杏定诉被告周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杏定撤回对被告周建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