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民二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08-09-17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金杏定与周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杏定,周建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928号原告金杏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庆浩,浙江明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杏定诉被告周建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杏定撤回对被告周建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立森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