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淳民二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08-09-1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唐红旗与占奕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红旗,占奕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1030号原告唐红旗。委托代理人吴文书。被告占奕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红旗诉被告占奕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红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唐红旗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汇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