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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二初字第1030号

裁判日期: 2008-09-17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唐红旗与占奕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红旗,占奕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二初字第1030号原告唐红旗。委托代理人吴文书。被告占奕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红旗诉被告占奕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红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减半收取192元,由原告唐红旗负担。审判员  詹鹏飞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汇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