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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08-09-1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蔡美月与王达荣、夏笑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蔡美月;王达荣;夏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761号原告:蔡美月。被告:王达荣。被告:夏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美月诉被告王达荣、夏笑华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美月撤回对被告王达荣、夏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伟代理审判员  沈烨代理审判员  陈维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