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08-09-16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蔡美月与王达荣、夏笑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蔡美月;王达荣;夏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761号原告:蔡美月。被告:王达荣。被告:夏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美月诉被告王达荣、夏笑华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美月撤回对被告王达荣、夏笑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伟代理审判员 沈烨代理审判员 陈维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易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