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民二初字第1893号

裁判日期: 2008-09-1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与海宁源茂针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海宁源茂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893号原告: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寿浩良。被告:海宁源茂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正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源茂针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1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四海氨纶纤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48元,减半收取计2,0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70元,合计3,594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