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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3378号

裁判日期: 2008-09-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孝贤与解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贤,解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378号原告张孝贤,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委托代理人高晓玲,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静,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解辉,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张孝贤与被告解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孝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964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马娆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