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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昌亮民三初字第1507号

裁判日期: 2008-09-16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亮民三初字第1507号原告任某某,女。被告王某某,男。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本院传唤原告任某某于2008年9月16日到庭,而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判员  季忠诚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微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