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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浙民四终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08-09-16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台州市运盛船务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船务有限公司、蔡林生等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船务有限公司,台州市运盛船务有限公司,蔡林生,江新根

案由

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浙民四终字第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台州市运盛船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惠星。原审被告:蔡林生。原审被告:江新根。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船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台州市运盛船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蔡林生、江新根船舶经营管理合同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船务有限公司接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福建省泉州市丰泽船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苗 青代理审判员  郭剑霞代理审判员  裘剑锋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章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