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2006号
裁判日期: 2008-09-1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绍兴市得事达电器有限公司与上海威捷红心熨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得事达电器有限公司,上海威捷红心熨烫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006号原告:绍兴市得事达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爱国。被告:上海威捷红心熨烫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智浩。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得事达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威捷红心熨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上海威捷红心熨烫设备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虽以加工承揽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但无相关证据证明,本案确为买卖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本案合同履行地不明,只能依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而本案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故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上海威捷红心熨烫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上海威捷红心熨烫设备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傅国兰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陈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