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08-09-1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微峰与冯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微峰,冯卫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325号原告:张微峰。被告:冯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微峰与被告冯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微峰于2008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微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7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计慧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