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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08-09-1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微峰与冯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微峰,冯卫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西民二初字第325号原告:张微峰。被告:冯卫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微峰与被告冯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微峰于2008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微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34元,减半收取71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鄢云峰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计慧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