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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上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08-09-16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朱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上刑初字第31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2002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3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撤销前罪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04年6月刑满释放。2006年10月因盗窃经杭州市劳教审批委员会决定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8月解除劳动教养。2008年7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8)3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6月至7月9日期间,被告人朱某在本市上城区行窃四次,通过钥匙套锁的方式窃得电动自行车四辆,共计价值6871元。分述如下:2008年6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朱某在本市上城区板桥路市一医院门口北侧的人行道上窃得他人停放的蓝黑色飞时达TDP28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牌照号码不详,经估价价值1296元)。同年7月6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朱某在本市上城区解放路新华书店门口的人行道上窃得被害人刘某停放的牌照号为757249的恒光TDP06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经估价价值1983元),并予以销赃。同年7月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朱某在本市上城区浣纱路与学士路交叉口窃得被害人董某停放的牌照号为675516的菲利普TDP409Z型电动自行车一辆(经估价价值1702元),并予以销赃。同年7月9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朱某在本市上城区平海路市一医院门口西侧的人行道上打开了被害人于某停放的牌照号为771995的恒光牌天堂神鹰TSP15Z型电动自行车(经估价价值1890元)的车锁,正准备骑走的时候,被湖滨派出所的反扒队员抓获。后公安人员从被告人朱某处扣押了该辆电动自行车以及6月份窃得的蓝黑色飞时达TDP28Z型电动自行车。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董某、于某的陈述、证人孙某、冯某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辨认笔录及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电动车信息表、发票、非机动车行驶证、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9日起至2009年9月8日止),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宗雄信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