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3421号
裁判日期: 2008-09-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桑夏神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桑夏神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421号原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高新区高新路9号信息港大厦305室。法定代表人徐建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北京桑夏神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66号远洋新干线1号楼(A座)七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桑夏神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灵境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李 明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小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