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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08-09-1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嘉善新光油漆有限责任公司与嘉兴群轮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新光油漆有限责任公司,嘉兴群轮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054号原告:嘉善新光油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娟。被告:嘉兴群轮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进发。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新光油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嘉兴群轮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新光油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新光油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新光油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05元,减半收取603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合计诉讼费122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晓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