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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3967号

裁判日期: 2008-09-16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莫关夫与绍兴县农机能源总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关夫,绍兴县农机能源总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967号原告莫关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强。被告绍兴县农机能源总站。法定代表人马中喜。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关夫诉被告绍兴县农机能源总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关夫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莫关夫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 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