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刑初字第011号
裁判日期: 2008-09-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于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灞刑初字第01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某,原系西安市灞桥区西部渔港渡假村生态餐厅审计员。2008年6月1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8)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5月12日,被告人于某利用其担任西部渔港渡假村生态餐厅审计员的职务便利,窃取保险柜内的14300元现金据为己有。后又从他人的储值卡中划去14300元平账。案发后其亲属退赔了14300元。为证明此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词、被告人供词、有关财物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对其罪行供认不讳,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系非国有性质的本区西部渔港渡假村生态餐厅的财务审计员。2007年5月12日,于某利用其职务和临时保管保险柜钥匙的便利,从该生态餐厅保险柜中盗走现金14300元,为掩盖其盗窃行为,又利用其职务之便,从一顾客的储值卡中扣划了14300元用于平账。后因其财务总管的审核,事情败露。案发后,于某之母替于某向公安机关退缴了14300元,该款已发还给失主。本案有下列证据:1、栗小民的陈述证明,他是西部渔港渡假村的财务总管。2007年7月7日,他在审核生态餐厅账务时发现,收银员杨艳丽和电脑系统审核员于某,将5月12日收入的14300元现金未入账,而将一个客人的消费卡上的14300元通过电脑操作,进到了生态餐厅的账上。2、景峰的陈述证明,2007年7月初,她发现她在生态餐厅的消费卡上,少了14300元,渡假村经过调查,对她说是其内部人弄错了,然后给她的卡上补了14300元。3、杨艳丽的陈述证明,她是西部渔港渡假村生态餐厅的收银员。2007年5月12日,有一家人在她们餐厅办婚宴,付了14300元现金,她将钱放进了保险柜,然后就去吃饭。保险柜由会计和审计于某二人共同才能打开,会计拿钥匙,而于某知道密码。她去吃饭时,是于某替她在收银台上守着。当天的营业账单,是于某帮她整理的。5月12日前后,会计复习考试,于某既当会计又当审计边同收钱。她无权在电脑里更改收款方式,于某有此权。4、于某的供述证明,他是西部渔港渡假村审计员。2007年5月12日晚9时许,他女友杨艳丽在生态餐厅收银台值班,晚饭时他替女友值班。他知道当天餐厅有婚宴,收了一笔现金存放于保险柜内,他是从电脑上查知的。他就趁无人之机利用掌管保险柜钥匙和密码的便利,先在电脑上盗用他人储值卡,重新在电脑上刷卡,划下14300元冲抵杨艳丽收回的14300元现金,然后打开保险柜,把14300元现金拿走归,后用于购买电脑、家俱等。他当时见钱心动,也用钱心切,心存侥幸。5、西部渔港渡假村台号为017010的电脑收费单可证明,2007年5月12日从2555号储值卡上收费14300元。该收费单上有于某冒充客户签名的笔迹。6、西安渔港酒店有限公司(即西部渔港渡假村)的营业执照证明,该公司为非国有公司。该公司的领条证明,已从公安机关领回被于某侵占的14300元。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各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利用职务之便,窃取其公司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侵占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且能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东风人民陪审员 陈观发人民陪审员 吕 慧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玲附: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