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3549号
裁判日期: 2008-09-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史克勤与刘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克勤,刘志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549号原告史克勤,男,汉族,1941年4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被告刘志慧,女,汉族。住西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克勤诉被告刘志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克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5元。审判员 王万民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