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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785号

裁判日期: 2008-09-16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李川与黄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川,黄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785号原告:李川。委托代理人:应柳青、徐建忠。被告:黄成。原告李川为与被告黄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8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群独任审判,于2008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川委托代理人徐建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川诉称,2006年9月,依约借给黄成人民币50000元,后归还借款本金3000元,尚欠47000元未归还,已构成违约,故请求判决黄成归还借款本金47000元及支付利息7374.15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被告黄成未作答辩。李川提交证据如下:2006年9月1日的借条。证明李川与黄成之间的借贷关系。黄成未提交证据。上述由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经当庭质证。黄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与质证之权利,本院对李川提交的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6年9月1日,黄成向李川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李川借到人民币50000元,借期15天,届时利随本清。期满,黄成归还借款本金3000元,余款47000元至今未归还,李川经催讨无果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李川与黄成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但黄成收到借款后出具了相应的欠条,并承诺于2006年9月16日归还,因此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由于黄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现李川要求借款人黄成归还借款本金47000元及支付利息7374.15元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黄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黄成归还李川借款本金47000元及支付利息7374.15元,合计人民币54374.15元,该款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黄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9元减半收取579.5元,由黄成负担,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李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分理处,开户名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