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906-1号
裁判日期: 2008-09-16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杭州钱顺物资有限公司与杭州(火炬)西斗门膜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钱顺物资有限公司,杭州(火炬)西斗门膜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1906-1号原告:杭州钱顺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东龙。委托代理人:潘敏祥。委托代理人:周体敏。被告:杭州(火炬)西斗门膜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根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钱顺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火炬)西斗门膜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钱顺物资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火炬)西斗门膜工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钱顺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火炬)西斗门膜工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20元,合计人民币3070元,由原告杭州钱顺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群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陆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