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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下民二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08-09-16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周建列与钟旭东、杭州好日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建列;钟旭东;杭州好日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十六条第二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下民二初字第1058号原告:周建列。委托代理人:李文莉。被告:钟旭东。被告:杭州好日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旭东。原告周建列为与被告钟旭东、杭州好日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好日子酒店)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7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炜独任审判,于2008年8月11日在杭州市拘留所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文莉,被告钟旭东及好日子酒店法定代表人钟旭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建列诉称:2007年11月2日,被告钟旭东、好日子酒店与原告签订一份《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钟旭东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好日子酒店对该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三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早已届满,但被告并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直到今日都分文未付。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钟旭东归还借款5万元;2、被告好日子酒店对上述借款的归还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钟旭东、好日子酒店在答辩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共同辩称:对原告起诉均无异议。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周建列于举证期间内提交证据如下:1、《借款(担保)合同》、收条,欲证明原、被告于2007年11月2日签订借款合同,及合同的相关约定;原告已经按约定将5万元借款交与被告钟旭东的事实。2、补充协议,欲证明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的事实。被告钟旭东、好日子酒店未提供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两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均予以确认。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所述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2008年7月16日,原告周建列与被告钟旭东、好日子酒店达成补充协议,约定本案由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管辖。钟旭东系好日子酒店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告钟旭东系被告好日子酒店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员,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好日子酒店股东会决议同意为其个人借款提供担保,因此可以认定好日子酒店在未经股东会决议同意的情况下,为钟旭东的个人借款提供担保,该担保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本案《借款(担保)合同》中的担保条款无效。而原告周建列及被告钟旭东之间关于借款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确认有效。被告钟旭东未按约履行归还欠款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周建列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周建列与好日子酒店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未变更诉讼请求,故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对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旭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建列借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周建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钟旭东负担;余款525元退还原告周建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受理费。审判员 张 炜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沈忠英利息计算清单一、借款利息:合同约定按银行同期借款利息的三倍计算,借款时间为1月30日至2月28日,故按银行短期(1-6月)贷款利息计算:月息5.52‰×3=月息1.656%本金528000元×月息1.656%×1个月=8743.68元二、逾期利息:合同约定按银行同期借款利息的四倍计算日息=月息5.52‰×4÷30=0.0736%还款时间还款金额尚欠本金利率(日息)利息金额(元)2月29日240005040003月3日48000456000504000×0.0736%×31112.833月11日40000416000456000×0.0736%×82684.933月14日60000356000416000×0.0736%×3918.533月29日40000316000356000×0.0736%×153930.244月10日50000266000316000×0.0736%×122790.914月23日50000216000266000×0.0736%×132545.094月30日35000181000216000×0.0736%×71112.837月18日181000×0.0736%×7910524.06合计34700018100025619.42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