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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3489号

裁判日期: 2008-09-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文宏与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宏,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489号原告杨文宏,男,汉族,1976年2月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363号。法定代表人吕晓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宏诉被告陕西广电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50元。审判员  王万民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