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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2795号

裁判日期: 2008-09-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陕西省生活锅炉厂与陕西华兴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省生活锅炉厂,陕西华兴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795号原告陕西省生活锅炉厂。住所地:西安市建工路36号。法定代表人王景安,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佩英,陕西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华兴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东段50号(陕西第二汽车制造厂院内)。法定代表人曹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窦培信,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省生活锅炉厂诉被告陕西华兴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退还押金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省生活锅炉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71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685.5元。审判员  王万民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