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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3103号

裁判日期: 2008-09-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焦作迎宾馆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焦作迎宾馆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103号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老三届世纪星大厦12层K座。代表人谭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雪平、张琪,陕西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焦作迎宾馆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民主南路899号。法定代表人杨顺平,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蒂森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被告焦作迎宾馆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蒂森电���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2元,由原告减半负担326元。审判员  王万民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