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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莲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08-09-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张某某,男,196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业。被告刘某某,女,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08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段 军审判员 孙晓凤审判员 郭蓉英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