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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08-09-16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上海圣狼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与陈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圣狼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陈明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025号原告:上海圣狼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法明。委托代理人:方国良。被告:陈明荣,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圣狼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圣狼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圣狼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圣狼电动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青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毛珠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