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下刑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08-09-16
公开日期: 2014-04-23
案件名称
刘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下刑初字第358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08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杭州市下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下检刑诉(2008)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1日,被告人刘某伙同“阿东”(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刘某使用假名“周程”,先承租位于本市天目山路24号2幢503室的住房一套,并伪造房产证和身份证,后在网上发布出租住房的信息,与前来租房的被害人签订租房合同。同年12月7日、8日,共骗取被害人徐某、周某、张某房租人民币10500元。2008年5月15日,被告人刘某伙同“麻果”(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由被告人刘某使用假名“程胜”,先承租位于本市下城区石板巷167号1单元401室的住房一套,并伪造房产证和身份证,后在网上发布出租住房的信息,与前来租房的被害人签订租房合同。同年5月18日、19日,共骗取被害人洪某、喻某房租人民币7400元。2008年6月19日,被告人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发生情况报告表及被害人洪某、喻某、徐某、周某、张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人沈某、胡某、赖某、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信息、中国工商银行取款单、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9日起至2009年6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全部赃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毓 华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蔚(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