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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08-09-1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宋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灞刑初字第14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农民。2008年5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灞桥区看守所。辩护人李有法,陕西法正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以西灞检刑诉(2008)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孔儒、被告人宋某及其辩护人李有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6月2日11时许,被告人宋某及其父与乔其娃父子因收麦发生争执厮打,宋训亭、陈某前去劝解时被宋某持斧头将陈某左小臂砍成轻伤。此后宋某逃跑,于2008年5月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为证明此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法医学鉴定书、自首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某对其伤害行为供认不讳,同意赔偿损失,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害方对引发本案负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之弟因车祸死亡后,其弟妻乔新宁经宋某之叔父宋训亭作中,又招一婿。此后,宋某之父宋训练与乔新宁因家庭财产问题发生纠纷。2007年6月2日11时许,乔新宁的父及弟认为宋训练父子偷割了乔新宁的麦子,即在本区新合街道办事处和平村4组麦田内找到宋训练父子论理,双方话不投机,发生吵打。宋训亭及其妻陈某见状前去阻止时,宋训练之女及婿又与宋训亭夫妻发生吵打,宋某持斧头及铁棍将陈某左臂及左颞部击伤。经法医学鉴定,陈某左小臂尺骨骨折,已构成轻伤。经本院调解,陈某与宋某就损失赔偿达成了协议:除陈某扣押宋某的机动农用车归陈某外,宋某再向陈某一次性赔偿8000元。该协议已实际履行。陈某同意对宋某从轻处理。本案有下列证据:1、陈某陈述证明,2007年6月2日中午,她和丈夫宋训亭正割麦,见乔新宁的父亲和弟弟与宋训练父子及女儿、女婿在撕打,宋训亭就过去劝。她儿子让她把宋训亭叫回来,她就过去,宋训练的女及婿就打她,宋训练父子打宋训亭,她对宋某说:不敢把事情弄大了。宋某说其谁都不怕,就去农用车上拿了一根铁棍、一把斧头过来,用斧头砍她,用铁棍打她,她用左胳膊拦,左手腕被砍了一斧,左大臂被砍了一下,左太阳穴处被砍了一下,铁棍打在了她的头右侧和左小臂,她被打倒了,宋某向东跑了。2、宋训亭证言证明,2007年6月2日11时许,乔新宁的父亲和弟弟来帮着收麦,发现宋某将乔新宁的麦子收割了一部分,就找宋某论理,吵了起来,他便上前拉架。宋某的姐夫和他撕扯在一起,他妻子陈某上来拉他,宋某从农用车上拿来一把斧头抡了几下,将陈左太阳穴及左臂砍伤,然后带头斧头跑了。3、宋训练证言证明,2007年6月2月上午11时许,乔其娃和乔新战到他家地头要收麦子,他就拦,这时他弟宋训亭过来对宋某说要把其筋挑了。一伙人就把宋某围在中间,宋训亭过来把他摔倒了,后来的事他就不知道了。他儿子宋建兴死后,他和乔新宁为房产打官司,宋训亭向着乔新宁,打架当时宋忍孝在场,宋忍孝是他门中一个叔,四代以前一个组先,但平时无来往。4、乔新战证言证明,2007年6月2日,他准备去收他姐乔新宁的麦子,一个人说其昨晚看见宋训练将乔新宁的麦子割了,他到地里一看,见有收割机宽的麦子被收了一片,他就到宋训练家,见架子车上放有麦子,就准备拉走。宋训练就挡,并打他两拳,他就出来报警。此后他见宋某挡了个收割机准备收其麦子,他就挡住不让收,宋某及宋训练和其女婿就打他,他还了两拳,村里人把他们拉开后,他就去报警。然后又回到麦地,见宋某等四人围殴其父,宋训亭、陈某在旁边拉,宋某的姐夫用啤酒瓶打在宋训亭头部。宋某从农用车上取了一把斧头砍他,他躲了一下,宋某又用斧头将陈某连砍三下,砍在脸上和左胳膊上。(乔奇娃的陈述与此基本一致)。5、宋忍孝证言证明,2007年6月2日中午12时许,宋某叫了个收割机给村里人收麦子,宋训练也在地头。这时乔新宁的父亲和弟弟过来说宋训练收了乔新宁的麦子,其要收宋训练的麦子。正说着他见宋某拿了一个铁管打乔新战,宋某姐夫黄保成及宋训练也打乔新宁的父和弟。宋训亭过来挡宋某和宋训练,对宋某说:你要打打我。又对黄保成说:你是个女婿,管这事干啥哩。黄就拿了个酒瓶子打宋训亭。他拉时,酒瓶还在他的手上打了一下。这时陈某也到了跟前,宋某的姐宋春利就骂陈某,两个女的撕扯起来。他见宋某拿了把斧头过来砍陈某,砍了三下,把陈砍倒了。这时宋某就跑了。宋建兴死了以后,给乔新宁招了个女婿,宋训亭是中间人,为这事宋训练和宋训亭两家有矛盾。6、胡振华证言证明,2007年6月2日上午11时许,他见乔奇娃父子挡住宋某不让收麦,和宋打起来了。宋训练和宋春利夫妻也在,这时宋训亭过来拉宋某,宋某不听,转身在其身后的农用车上拿出一把斧头、一个铁棍。这时陈某也过来了,宋某要打宋训亭,陈某就护在宋训亭身前,宋某就在陈某面部和左胳膊砍了三斧头,在左胳膊上打了一铁棍,然后就向东跑了。这时宋训亭的儿子、女婿去追宋某,但未追上,宋春利夫妻也跑了。7、宋某供述证明,2007年6月2日中午,他叫了辆收割机准备收麦子,乔新战阻挡,他们吵了几句后打起来了,乔新战打不过他就向村里跑去。这时他姐宋春利、姐夫黄保成、他父宋训练先后来了,乔奇娃又过来同他父吵打起来,宋训亭又到了现场,对他说:你得是死呀!然后抓他的短袖,将短袖撕烂,他父便阻拦,二人争吵起来,这时陈某母子等人来了,其子提圆头掀向他扑,被宋忍孝抱住,这时宋训亭夫妻喊:把建华往死里打!听到这话,他就从农用车里拿出一把斧头和一根千斤顶压杆,向和陈某一起来的人迎面走去,走了约3米就到了跟前,他挥斧就砍,一个小伙躲了一下,没砍上,陈某到了跟前,他就在其左胳膊砍了两下。他总共砍了三斧,第一下是否砍上陈某,记不清了。砍了之后,他就跑了。8、公灞刑技法伤字(2007)104号法医学鉴定书证明,陈某左小臂尺骨骨折,已构成轻伤。9、公安新合派出所证明,2008年5月1日上午10时,宋某到该所投案。10、赔偿协议书、撤诉书等可证明损失赔偿已了结。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质证,其中宋某、宋训练所述陈某一方首先动手打人的情节,无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认定,其余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个轻伤,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节,且能向被害人赔偿损失,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程东风人民陪审员  陈观发人民陪审员  卞森洲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玲本案涉及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