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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2021号

裁判日期: 2008-09-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西安雁塔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与甘新民、甘根虎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雁塔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甘新民,甘根虎,朱有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021号原告西安雁塔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甘家寨南村太白南路110号。法定代表人王金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州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亚炜,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甘新民,男,汉族,1952年1月20日出生,陕西西安人,现住雁塔区,该村村民被告甘根虎,男,汉族,1945年9月7日出生,陕西西安人,现住雁塔区。被告朱有善,男,汉族,1956年3月17日出生,陕西西安人,现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雁塔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甘新民、甘根虎、朱有善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西安雁塔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雁塔水泥粉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54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 判 长  郭天鲁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人民陪审员  尹顺安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