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08-09-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乐义与吴战利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331号(2007)长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张乐义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义务人吴战利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履行义务,执行人员也数次前往义务人吴战利住所地,吴及家人均未在,且权利人也不能对义务人的执行线索举证。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7)长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