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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雁民初字第3525号

裁判日期: 2008-09-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守江与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守江,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525号原告刘守江,男,汉族,1943年11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被告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西路277号。法定代表人马爱群,该医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刘守江与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守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范宏杰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瑰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