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2879号
裁判日期: 2008-09-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陕西正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陕西正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王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2879号原告陕西正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三路**天泽软件园。法定代表人胡继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达琼,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王强,男,汉族,1975年出生(具体出生日期不祥),住本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正天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强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正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正天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万利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