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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莲民一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08-09-1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623号原告金某,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西安市万年饭店职员。被告秦某某,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08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千哲玲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