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莲民一初字第623号
裁判日期: 2008-09-1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金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623号原告金某,女,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西安市万年饭店职员。被告秦某某,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人,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于2008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元。审判员 千哲玲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