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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镇经刑初字第0087号

裁判日期: 2008-09-16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江子平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子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镇经刑初字第0087号公诉机关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子平,男,1979年3月2日出生。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经检诉刑诉(200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子平犯抢劫罪,于200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成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子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25日晚22时许,被告人江子平至镇江新区丁卯美意家园门口路边,手持一破口玻璃瓶,对途径此处的被害人杜某实施威胁,当场劫取被害人杜某的索爱W810i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396元。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将逃离途中的被告人江子平抓获,赃物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江子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庭前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杜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尹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镇江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玻璃茶杯、手机等物证及物证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等证据经庭审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江子平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子平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子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26日起至2011年6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任荣兴人民陪审员  翟国富人民陪审员  高文霞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