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08-09-12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嘉善高欣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藤金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高欣服饰有限公司,上海藤金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998号原告:嘉善高欣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红刚。委托代理人:曹玉琴。被告:上海藤金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乐文铭。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高欣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藤金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高欣服饰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高欣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高欣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嘉善高欣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