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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08-09-12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曹小珍、邢宝田与浙江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小珍,邢宝田,浙江天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861号原告:曹小珍。原告:邢宝田。上述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洪,浙江八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东市。法定代表人:胡柏成,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华丰,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小珍、邢宝田诉被告浙江天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小珍、邢宝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1元,减半收取62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易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