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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碑行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08-09-1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碑行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本市大学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罗亚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魏建利、杨军霞。被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本市建国路16号2单元103号。法定代表人陈炎官,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权峰,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市环罚字(2008)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8年8月13日向被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送达了申请执行书副本、非诉执行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被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26日进行了执行听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所作的市环罚字(2008)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送达被执行人的证据不足,在审查过程中,其与被执行人福建省九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就执行标的达成和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市环罚字(2008)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审查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审 判 长 王育英代审判员 杨淑香代审判员 张 彬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朝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