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图民二初字第314-3号
裁判日期: 2008-09-1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姜立志与王松周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立志,王松周,付秀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图民二初字第314-3号原告姜立志。委托代理人姜永生。被告王松周。被告付秀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立志诉被告王松周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0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姜立志负担。审判员 于伟华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