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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图民二初字第314-3号

裁判日期: 2008-09-1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姜立志与王松周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立志,王松周,付秀方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图民二初字第314-3号原告姜立志。委托代理人姜永生。被告王松周。被告付秀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立志诉被告王松周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0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姜立志负担。审判员  于伟华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莹 来源:百度“”